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2035号
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268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22963K。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远,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光热反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研道20号综合楼1号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045180。
法定代表人:官景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荣兵,该公司职员。
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光热反射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