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2051号
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268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22963K。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远,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研道20号综合楼1号楼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07437H。
法定代表人:宋广庆。
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