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8777号
原告:天津金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LL58房间。
法定代表人:宋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坤,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268房屋。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
原告天津金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紫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