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5民特5号
申请人:广东永金社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商业步行街联发综合楼20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辉,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黄熙,女,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申请人广东永金社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8)5号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永金社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以其与被申请人黄熙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撤销********(2018)5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永金社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要求撤销********(2018)5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永金社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广东永金社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