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执3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
法定代表人:易勋,局长。
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麻屯镇庙后村。
法定代表人:郭彦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8)洛仲字第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城市管理局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麻屯镇××村奶牛××北的林权证号为孟林证字(2015)第0012号的林权,该林权由涧西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林权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且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