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1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09月24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宋岭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3月21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
***与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303民初277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支付本案受理费3450元、执行费12435元。因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
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本案已将其活动帐户冻结。
2、经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3、经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
4、经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信息。
5、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无车辆信息。
6、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三、经实地查找后,未找到被执行人。
四、已向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的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法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法人、***,未实际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雷丽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季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