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曲新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曲新会,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庙后村。
法定代表人:杨宗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与曲新会、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30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78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3092.08元,本案依法冻结、扣划后全部缴入执行费。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我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申请人不要法院求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公积金。
三、我院干警于2020年5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及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执行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刘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