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04执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花坛支行,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旭龙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林沟村。
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庙后村。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花坛支行申请执行河南旭龙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304执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付一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