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4执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鸿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水根,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4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水根在高安市金瑞鑫公司工资及投资收益5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军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