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4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鸿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华,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黄水根,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鸿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安市瑞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5日变更黄水根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黄水根在收到变更裁定书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鸿源电气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2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25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水根为高安市金瑞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60万元,持股比例占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水根在高安市金瑞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处享有的6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七日内提出债权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军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