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128号之一
原告: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540483。
法定代表人:魏福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
法定代表人:张国仔。
原告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具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匡宗平
人民陪审员 蔡军华
人民陪审员 王爱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