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8民初2251号
原告: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540483。
法定代表人:魏福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沙,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627516E。
法定代表人:龚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林
人民陪审员 刘建平
人民陪审员 巢守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