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540483。
法定代表人:魏福水,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
原告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赣0112执保2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汪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