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12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540483。

法定代表人:魏福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

法定代表人:张国仔。

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赣0112民初1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1月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匡宗平

人民陪审员  蔡军华

人民陪审员  王爱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