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财保18号
申请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魏福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分行22×××09账户内资金14,119.65元及查封被申请人**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沙区公园天下五期10号楼02单元18层02号、龙沙区公园天下五期11号楼01单元05层01号、龙沙区公园天下五期11号楼01单元06层01号、龙沙区公园天下五期11号楼02单元23层01号房产,上述房产查封价值共计2,059,973.33元。申请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74,092.98元的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6月21日,南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7月19日,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将确定保全财产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分行22×××09账户内资金14,119.6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沙区公园天下五期10号楼02单元18层02号房产,房屋建筑面积119.83㎡。
三、查封被申请人**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沙区公园天下五期11号楼01单元05层01号房产,房屋建筑面积114.78㎡。
四、查封被申请人**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沙区公园天下五期11号楼01单元06层01号房产,房屋建筑面积114.78㎡。
五、查封被申请人**哈尔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沙区公园天下五期11号楼02单元23层01号房产,房屋建筑面积80.54㎡。
上述房产查封价值共计2,059,973.33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志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詹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