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29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540483。
法定代表人魏福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营业场所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94944935。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韦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赣0429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7813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