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沙湾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王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单勇,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塔山街3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左崇源。

关于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82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357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诉讼费1477.00元、执行费1936.00元未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法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执行办案系统关联案件信息等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5、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单勇律师释明,申请执行人方面表示暂不向本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材料,同意等待本案的执行时机。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周秋松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