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民初5905号
原告: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沙湾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王冬梅。
诉讼委托代理人:单勇,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塔山街3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左宗源。
原告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余刚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祁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