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芦山县宋鑫隆建材经营部等人与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826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芦山县***建材经营部,地址:芦山县。
经营者:宋建周,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
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塔山街。
法定代表人:左崇源。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芦山县***建材经营部等人与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账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在2300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