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北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乐天康,四川茂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塔山街3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左崇源。
关于芦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82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51988.00元及利息未执行。执行费3680.00元未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法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执行办案系统关联案件信息等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较多执行案件,目前未全额执行到位;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5、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向其释明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方面表示暂不向本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材料,同意等待本案的执行时机。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李林清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