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5民初244号
原告:福建省昌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霞东村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汉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杰,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春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朱燕彤,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昌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昌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昌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昌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昌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建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