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2民初1968号
原告: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980元,减半收取计16490元,由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小荣
人民陪审员*山
人民陪审员陶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