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2执保3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谭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赣0112民初3125号民事裁定书、(2019)赣0112执保3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2886.3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现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中对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调解结案,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2886.3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