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2执保3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谭斐,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赣0112民初3122号民事裁定书、(2019)赣0112执保3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2198.3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宏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2198.32元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