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执2593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王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95601326R。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蓝天郡4号住宅楼一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07859460。
法定代表人:邹海东,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邓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邓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902民初6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邓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邓俊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邓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预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邓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预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邓俊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本金及利息和被执行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邓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俭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黄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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