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

淦**、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5民初1232号
申请人:淦**,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申请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蓝天郡4号住宅楼一单元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07859460。
法定代表人:邹海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申请人淦**与被申请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淦**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8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淦**为该保全措施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淦**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诗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