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4333号
原告: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3331976Q,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翔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1380190N,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由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锡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