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03执1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冯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713801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83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