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1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1380190N,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2民终4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301.9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952元,由诚丰公司负担。诚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30952元直接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