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366号
申请人: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9623792W,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红豆村永安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1380190N,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