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云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439号
申请人:***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982559343,住所地无锡市凤宾路优谷商务园****。
法定代表人:支训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1380190N,住所地江,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冯路**v>
法定代表人:吴荣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支训朝名下的位于无锡市梁溪区××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支训朝名下的位于无锡市梁溪区××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