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1民催22号
申请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1380190N。
法定代表人:吴荣庆。
申请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1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3140327222203341,票据金额10000元,出票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村民委员会,出票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城支行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宇英
审判员 汪 雄
审判员 顾永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碧莲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