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申17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冯路**。
法定代表人:吴荣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田,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4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8]320000001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已作出(2019)苏民抗26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荣辉
审 判 员 施建红
审 判 员 赵 俊
法官助理 王 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