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抗26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冯路18号。
**与江苏诚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苏02民终42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8]320000001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 祥
审判员 周晓璐
审判员 潘四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