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24民初141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南大道312号江水大厦12层1201、12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8149867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被告旋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原告***对裁定不服,于2021年9月8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6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旋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旋信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1725.99元,自2019年1月13 2 日至2021年6月13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违约金39381元;2021年6月13日后继续对实际拖欠工程款金额按年利率7.7%计算违约金,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旋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供水设施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改扩建社溪供水管网工程由被告旋信公司中标后,被告旋信公司在上犹成立子公司即上犹县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犹县社溪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供水设施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改扩建社溪供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1478400.82元,开工日期2017年4月12日,竣工时间2017年7月11日;付款方式为完成合同合格工程量的50%,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80%,经审计部门结算后,查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情况,支付审定金额的95%,余留结算款的5%做质保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旋信公司将该项目交由原告***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整个项目于2017年7月11日完工,2018年5月24日验收合格。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525002.65元。发包方上犹县社溪镇人民政府已将工程款全部付清给被告旋信公司,但是被告旋信公司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74275.88元,扣除原告***应交的管理费45750元、押证费56000元及旋信公司代缴的税费37250.78元,被告旋信公司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11725.9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旋信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7年9月28日,被告旋信公司要求原告***补签《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款到账后,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赔偿违约金给乙方。上犹县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办理注销登记。 被告旋信公司辩称,原告***诉求被告欠付工程款没 3 有事实依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支付原告及其指定人员工程款1261275.88元;同时,原告对案涉项目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纳税79203.23元,该费用全部由被告垫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员到该项目进行管理等所支付的差旅费用、报税盘遗失罚款等共计8633.5元,应由原告***承担;根据要求,被告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为提供税控盘支付1040元,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被告未收到原告足额开具的发票,原告提交给被告的发票金额为1025336.79元,根据税收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税款170768.1元。经核算,事实上被告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原告主张按年利率7.7%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项目虽经竣工验收,但该项目在运营维护过程中原告没尽质保义务,产生了质量问题,后期的维护事实上是被告委托进行,因此产生支付给***的费用17000元应由原告***承担;由于质保期后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维修时发现原告***施工使用的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根据业主的要求支付给上犹县社溪镇政府水利站70000元用于工程维修包干费用,在性质上属于业主一次性扣掉的质保金,应由原告***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工程结算明细表、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报告、农民工工资表,被告对其中反映的税费金额及由谁支付有异议,由于被告申请了税费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因此法庭对该鉴定报告予以确认,涉及税费金额及缴纳问题以该鉴定报告为依据;2、证人**(到庭作证)的书面证言(调查笔录)、南昌市建筑工程 4 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GSJ20190705-001),被告对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是该证言、检测报告与竣工验收情况能够互相印证,且被告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施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法庭予以确认。二、被告提供的证据。1、税收完税证明、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材料发票明细表、部分纳税明细表、完税凭证,用于证明有关缴费情况,由于被告申请了税费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因此涉及税费金额及缴纳问题以该鉴定报告为依据;2、社溪镇政府于2019年6月13日出具给被告旋信公司的函和被告旋信公司与***、上犹县社溪镇政府于2019年7月11日签订的维修更换施工协议书及被告于2019年7月25日支付上犹县社溪镇政府水利站70000元的票据,被告旋信公司主张原告***施工使用的材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所以根据业主的要求支付70000元用于质保期之后工程维修的包干费用,在性质上属于业主一次性扣掉的质保金,由于被告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工程在质保期届满前存在质量问题,也拒绝对工程质量问题申请进行鉴定,仅凭业主自己的陈述缺乏证明力;而且,被告也没有提供有关单位向***足额支付了该费用的凭证,该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并不能得到确认;另外,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2018年5月24日,即使实际发生该费用,也是发生在质保期届满以后,在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在质保期届满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与本案没有关联,被告以扣除质保金的理由克扣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70000元转付给业主,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由被告自行负责,法庭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3、被告于2021年2月7日支付给***的工程款17000元,是根据原告与***于2020年7月31日就项目***用达成的协议支付的,得到了原告***的认可,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主张可以抵扣应付工程款, 5 法庭予以采纳;4、上犹县供水设施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差旅费明细表、费用报销单、火车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公路联网收费专用收据、收据、银行转账回单、报税盘遗失罚款、税控盘年检费明细表、江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主张公司人员到该项目所在地进行管理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共计9673.5元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提出异议,法庭认为,被告已经按一定比例提取了项目管理费,即使上述费用真实发生,也属于被告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行使监督、管理、协调职责时或者是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与项目施工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应从被告收取的管理费中进行支出或者由被告自己另行承担,法庭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对证据的审核,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过招投标,被告旋信公司被确定为供水设施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改扩建社溪供水管网工程中标人。2017年4月6日,被告旋信公司在上犹县黄埠镇注册成立子公司即上犹县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10日,上犹县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犹县社溪镇人民政府签订《供水设施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改扩建社溪供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1478400.82元,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设备进行施工,开工日期2017年4月12日,竣工时间2017年7月11日,工期90天;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付款方式为完成合同合格工程量的50%,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经审计部门结算后,查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情况,支付审定金额的95%,余留结算款的5%做质保金;质保金待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合同签订后,被告旋信公司以挂靠的形式将该项目转包给原告***建 6 设施工。2017年9月28日,被告旋信公司与原告***补签《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合同》,约定:由被告旋信公司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被告旋信公司提取工程款总造价的3%作为管理费,合同期内按月收取押证挂靠费4000元;原告对项目应按要求及规范施工,确保质量,足额缴税,自负盈亏;原告必须使用被告的账户由被告代收工程款,工程款由被告统一管理;工程款到账后,如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按同期银行利息的2倍计算赔偿给原告。项目于2017年7月11日完工,于2018年5月24日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水利局、社溪镇政府、上犹县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确认工程项目合格。2018年12月25日,受上犹县审计局委托,江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审核工程总造价为1525002.65元。2019年1月13日,上犹县审计局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定工程总造价为1525002.65元。业主上犹县社溪镇人民政府已将工程款全部付清给被告旋信公司。期间,被告旋信公司提取了原告***应缴纳的管理费45750元、押证费56000元,向原告***或者原告***指定、认可的人员支付了包括劳务费、材料费、台班费、***等在内的工程款合计1191275.88元。工程项目建设结束后,上犹县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办理了注销登记。经被告旋信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申请,受本院委托,江西永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5月11日出具审计报告,认定项目应缴纳税费合计72596.96元,其中原告***缴纳35142.53元,被告旋信公司代缴税费37454.43元。被告旋信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194522.34元。 本院认为,引起本案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 7 处理。被告旋信公司与原告***签订《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合同》的行为,实质是被告旋信公司将中标工程以挂靠的形式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通常所说的“挂靠”)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或者有资质的承包人承揽建设工程后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均是无效行为。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合同》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原告***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影响原告***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告***主张被告旋信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金额不是211725.99元,应以法庭核算的194522.34元为准。由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合同》无效,故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拖欠工程款赔偿违约金的约定也是无效条款,所以原告***主张自2019年1月13日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年利率7.7%)计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194522.34元给原告***,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 案件受理费5066.60元,减半收取253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73.30元,由被告江西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6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