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1400号
原告:江苏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仕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娇,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季庄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新。
本院在审理江苏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83元(江苏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友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