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34号
申请人:***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左晓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旭涛,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
法定代表人:朱志新。
申请人***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