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6执25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季庄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负责人:*维安,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鄂0106民初630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载明:一、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向原告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020元(不含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前支付197020元,2018年8月29日前支付100000元。若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到期未付款,则按未付款金额的20%向原告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原告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可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承担受理费***77.5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承担执行费2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3日向***(系申请人的财务人员)账户支付180000元,2018年7月31日向***账户支付119020元,2018年8月2日向***账户支付4***1.5元,2018年8月8日向本院账户支付2050元。
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支付全部款项,则按调解书内容支付违约金,即按照本金117020元的20%支付违约金23404元。
被执行人认为,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尚欠到期的本金17020元,应以本金17020元的20%支付违约金3404元。
本院认为,按(2018)鄂0106民初63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6月6日前支付申请人197020元,而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3日仅支付180000元,余款17020元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调解书的内容,若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到期未付款,则按未付款金额的20%向原告江苏贝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由于被执行人17020元未支付,故违约金的金额为3404元。被执行人已支付了违约金,且已经按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106民初6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祝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