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7598号
原告:***业(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幢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0906489795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号楼1层108。
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况不详。
被告: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况不详。
被告: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龙闸路甲5号。
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况不详。
原告***业(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业(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业(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业(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 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