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善霖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善霖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1民初1734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善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龙矿路***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91844247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江西省善霖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善霖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善霖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善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江西省善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