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6054X。
法定代表人:付国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昆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温泉镇温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5880716-5。
法定代表人:黄月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昆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赣09民初82号民事判决由铜鼓县人民法院执行。
铜鼓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巢澍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