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6民初110号
申请人: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6054X。
法定代表人:付国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4栋6层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060002287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人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