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6民初405号
申请人:邹方建,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6054X。
法定代表人:付国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方建(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1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相当于115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易慕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