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终1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带湖路27号北门宿舍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93734399P。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燕飞,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解放路3号5-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553543195L。
法定代表人:何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倩,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信州区怀玉谷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书院路怀玉谷小区。
主要负责人:胡彩凤,该业主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饶市信州区怀玉谷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2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上饶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上饶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得到了上饶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怀玉谷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因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也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2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饶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四、准许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饶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2,281.5元,由上饶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立峰
审判员  毛丽丽
审判员  姜一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