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带湖路27号北门宿舍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9373439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上饶市保育院,住所地上饶市灵山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900492190663A。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12月9日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立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饶市保育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未如实查明,导致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明事实,正确认定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