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永安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永安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81民初3550号
原告:厦门永安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护安路73-75号梅花光电科技中心三层3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127309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永安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永安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永安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欲与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永安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厦门永安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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