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4946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浩,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鹏谢村鹏程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95955884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翁学敏,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陈建武,男,50岁左右,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翁学敏、陈建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及未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用,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蔡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