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4945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福建省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鹏谢村鹏程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95955884J。
法定代表人:欧永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向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