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723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松杉村龙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55********。
被告:福建省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乐市湖南镇鹏程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95955884J。
法定代表人:殴永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惠,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灯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