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82民初4557号
原告:涂金友,男,***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福建省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湖南镇鹏程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涂金友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金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2-